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智能樓宇的“招標投標制”,用不到位的“施工圖”和不準確的“工程量清單”招標,再采用“低價中標”的招標辦法。如何能保證智能樓宇實施質量?智能樓宇本身的高科技性、高技術含量等因素,更需要確保樓宇智能化系統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智能樓宇招標文件中技術規格書的編制亦存在諸多問題。完全把某制造商的樣本數據作為招標技術參數的技術規格書的大有人在。我們不反對以某制造商的某產品的技術參數作為設計或招標時的技術要求,但還應兼顧行業內的實際情況和智能樓宇的具體特點,提出合理的、適合的技術參數;否則在智能樓宇的實施過程中將引起很多岐義或產生不可執行性的因素。
例如:某智能樓宇中的布線工程,在入圍品牌中推薦了6個國際著名品牌(其中3個北美的,3個歐洲的),但在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中完全參照北美的某品牌樣本抄錄,并強調,在滿足某些性能指標的前提下,還需滿足TIA/EIA、UL等各種標準中的相關要求。須知,國際上有國際標準,北美有北美的標準,歐洲有歐洲的標準,其中雖有大量相似相通之處(等效采用部分),也有依據不同區域的習慣用法做出的一些特定的要求;讓歐洲的產品完全符合北美的標準顯然是不合理的,而智能樓宇的實施又在我國境內,我國又有我國的規范和標準,雖也等效采用了大量的國際標準和規范中的要求,也有一些本國的特色和最適于國情的東西。故三水智能化的意見是:不管哪國的產品,在我國境內都必須要符合我國的標準和規范要求。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
由于時間排序、工程進度等關系,有些智能樓宇的招標投標工作可能比較延后,工期進度又比較急,特別是一些從工程任務變為政治任務的工程,招標文件編制倉促,錯誤的認為招標文件中技術規格書的編制只要能完成招標任務就行。其實不然,很多業主到最后才明白,完全不是這回事。一旦開始招標程序并中標以后,其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書將是工程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中的性能參數要求不僅要服務于招標過程,還要在智能樓宇的實施過程中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檢測、驗收、審計和決算的依據,這在很多智能樓宇中有過深刻的教訓。由于招標文件對技術規格書中的技術性能參數要求不嚴或不全,或要求過嚴、過高,在投標時的技術應答中,基本都是“符合”、“滿足”等語句;但在智能樓宇最終驗收或工程移交中核查某些性能要求時,則發現有很多不符合而不能如愿交付的工程,或在交付過程中發生推諉、扯皮、工程驗收不通過、工程審計不過關,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等的智能樓宇并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