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能樓宇質量建設中,如果在發包人已經違約的情況下,承包人履行其法定義務是可以避免智能樓宇質量缺陷的發生,但承包人卻沒有履行其法定義務,從而造成了智能樓宇質量缺陷的發生,這種情況就是法律上的混合過錯。為此,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承擔智能樓宇質量缺陷的法律責任。發包人與承包人混合過錯而造成智能樓宇質量問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發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設計文件、勘察數據、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資料,施工單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規定對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查。
若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所需要的技術資料的,一般承擔順延工期的責任,若發包人未按質提供所需要的技術資料的,承包人雖履行了必要的審查義務,但是,以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而言是不可能發現這種缺陷的,并按圖施工了,所造成的智能樓宇質量缺陷的責任,由發包人自已承擔。
若發包人未按要求的質量提供所需要的技術資料的,承包人或沒有履行審查義務,或者履行了審查義務,而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而言是應該發現這種缺陷而事實沒有發現這種缺陷的,并按圖已經施工,所造成的智能樓宇質量缺陷的責任,在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同時,承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以上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定義“有經驗的承包人認當發現而未發現”,應該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衡量:
(1)從設計文件、勘察數據、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資料缺陷的嚴重程度,是否屬于一般原理的錯誤所造成的(或是計算筆誤造成的),并以承包人應具有的專業知識(而不需要很深的相關專業知識)就能判斷的缺陷;
(2)承包人資質等級以及投標書介紹的業績所應具有的經驗程度,或是否具有較高等級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具有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
(3)缺陷與經驗的匹配程度:若二者是匹配的,則可認定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反之,則不應認定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2.發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方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正確履行檢驗義務。
若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商品混凝土的,一般承擔順延工期的責任。若發包人未按質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商品混凝土的,承包人沒有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造成智能樓宇質量缺陷,在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同時,承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專業分包人),而總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總包管理義務。
無論是分包人或承包人自己選定的合法分包,還是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作為總承包人均應履行總包管理的職責。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造成智能樓宇質量缺陷的,若總承包人履行總包管理職責的,則由發包人自己承擔過錯責任;若總承包人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總包管理職責的,在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同時,承包人也應當承擔由于履行總包管理職責瑕疵的過錯責任。
智能樓宇建設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擔質量責任的情形大致就是這些。在智能樓宇建設中,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保證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