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智能化系統工程架構的設計應包括設計等級、架構規劃、系統配置等。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應根據建筑的建設目標、功能類別、地域狀況、運營及管理要求、投資規模等綜合因素確立。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架構規劃應根據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礎條件和應用方式等作層次化結構的搭建設計,并構成由若干智能化設施組合的架構形式。
智能化系統工程的系統配置應根據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和架構規劃,選擇配置相關的智能化系統。
二、設計等級
1.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確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實現建筑的建設目標;
應適應工程建設的基礎狀況;
應符合建筑物運營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應為建筑智能化系統的運行維護提供服務條件和支撐保障;
應保證工程建設投資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與建筑自身的規模或設計等級相對應;
應以增強智能化綜合技術功效作為設計標準等級提升依據;
應采用適時和可行的智能化技術;
宜為智能化系統技術擴展及滿足應用功能提升創造條件。
3.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等級的系統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以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等級為依據,選擇配置相應的智能化系統;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統配置應作為應配置項目;
以應配置項目為基礎,為實現建筑增強功能的智能化系統配置應作為宜配置項目;
以應配置項目和宜配置項目的組合為基礎,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統配置應作為可配置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