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自控工程質量標準可分為兩種層次:第一層次是法定的質量標準,即國家的強制性的標準;第二層次是約定的質量標準,即承發包雙方在承包合同中以及作為合同附件的技術文件中約定的質量標準。
在施工承包范圍內,樓宇自控工程質量標準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比艏s定的質量范圍與法定的質量范圍重疊,則重疊部分,取其高標準為準;未重疊部分,若有法定標準的,按法定標準;若無法定標準的,按約定標準。
承包人承擔樓宇自控質量責任的期間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開工開始到竣工驗收合格之前,這一階段通常稱為返修責任,即承包人對在樓宇自控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負責返修。
第二階段是從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結束,這一階段通常稱為保修責任,即承包人對在保修期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負責保修。
承包人承擔返修責任和承擔保修責任的分界點是樓宇自控工程竣工日期。而保修期一般又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遵循法定的保修期,第二種情況是遵循約定的保修期。但是約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的保修期,若低于法定保修期,則以法定的保修期為準。
樓宇自控工程竣工日期的確定同樣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
1.若樓宇自控工程完工后,經承發包雙方簽字確認某一日期為竣工日期的,應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若樓宇自控工程完工后,承發包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按以下法律規定來確定竣工日期:
(1)如果樓宇自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如果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則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樓宇自控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樓宇自控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在竣工日期之前,發現樓宇自控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理應由承包人承擔其責任。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由:修理、返工或改建,使其所承建的樓宇自控工程質量符合標準,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擔,若造成發包人損失,承包人還應按約定或法定承擔賠償責任。
當竣工日期之后,承包人就開始承擔保修義務。保修責任是承包人對樓宇自控工程質量瑕疵擔保的體現。所謂瑕疵擔保是承擔交付義務的當事人對其所交付的標的物保證無瑕疵的承諾。
所以,在樓宇自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往往會出現兩個不同概念,即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要求,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發包人,用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金錢擔保。主要用于保證工程竣工驗收前工程施工質量;而質量保修金,是指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關于保修制度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以維修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金錢擔保。
有關樓宇自控工程質量返修與質量保修費用承擔的相關內容,本文已經介紹的十分詳細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該清晰地理順這之間的關系。